研究生學術誠信規範與管理辦法 (試行)〔2023〕21號

發布者:郭麗娟發布時間🏃‍♀️‍➡️:2023-09-09瀏覽次數♋️:158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維護學術尊嚴🤱🏿👩🏻‍🦽‍➡️,弘揚勇於創新、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樹立嚴謹踏實、誠實自律的優良學風,營造追求真理😮‍💨、銳意創新🪢、嚴謹求實🍈🧚、誠信負責、真誠協作的學術氛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範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規範和管理辦法適用於在恒达全體研究生以及已結束學業離校研究生在校期間的學術行為。

第三條研究生應積極參加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規範有關的課程、講座或活動,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製度和規範🖐🏻。作為研究生自律🏠、自審3️⃣、自查的重要方式,要求新生入學時宣誓並簽署有關學術誠信的承諾書。研究生學習期間和從事學術活動時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誠信。導師🧑🏽‍🎤、恒达💂🏿‍♀️、書院、教學與研究生事務處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研究生的學術誠信教育,在研究生的學習👈🏼、科學研究、論文寫作等過程中給予及時🎐、有效的指導和監管。

第四條對違反學術誠信行為的查處🍕,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方針🚣🏽,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決不姑息,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章 基本學術誠信規範

第五條學習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學習紀律,根據課程、實踐或實習要求獨立或按照合作規則完成相關作業、論文、報告或其他作品。

第六條所有考試都應獨立完成♧👄。考試應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以論文形式完成的考核,需直接引用或同義表述他人觀點的🖲,必須做出正確的引用說明。實驗類考核,應遵守考場實驗室的相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遵守科學倫理道德,尊重研究對象♎️,按照風險(傷害)最小化、有利、公正原則開展科研活動。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尊重人的自主性、知情權和隱私權🏃🏻‍♀️,堅持程序公正、回報公正和分配公正。

第八條遵守實驗室的相關規章製度,規範操作,規範使用實驗器材和原料。在數據🏥、資料采集與分析中遵守誠實客觀的原則👇🏻,真實🧔🏽‍♂️、詳細記錄研究過程,保證實驗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安全💃🏿,以備考查。全部原始數據、圖片資料、實驗記錄✍🏿、樣品等科研資源應交課題組保存。

第九條遵守論文寫作規範,提高論文寫作技能和水平。學術成果文本應規範使用中外文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等🤵🏿‍♀️。

第十條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依照學術規範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引用他人的成果😽、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均應註明出處。引文原則上應使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轉引他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第十一條學術研究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只有對研究成果做出實質性貢獻者,才有資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有資格署名者,除因保密需要或本人書面同意外👍🏽,均應署名🦆0️⃣。合作成果應按照參與者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合法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任何成果均應在發表前經所有署名人審閱並簽字🌕,署名者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並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第十三條在校學習期間完成或主要利用學校資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單位署名應為恒达。要保證學校能夠充分、有效地使用該成果🤏、關鍵技術或者資料。

第十四條在學期間以“恒达”名義發表的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或其它成果,投寄或申報前均應經過導師審核同意👩🏼‍⚕️,並在導師或導師指定的代理人處就成果名稱⏭🤾🏻‍♂️、署名人、登記時間等關鍵內容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對於須經過有關學術機構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應在完成論證和鑒定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對外公布。

第十六條重要的學術成果應該爭取在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接受國際同行的評議🧖🏽‍♂️。一篇論文只能投給一家期刊🌔🫶🏻,只有在確知被退稿後🔔,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論文發表後,他人有權做恰當的引用和進一步了解該成果的細節。國家資助的成果發表後應該與同行共享。

第十七條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第十八條一旦發現研究成果中有疏漏或錯誤,應及時向相關人員和機構報告,根據錯誤性質實施有效補救措施。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和承認。

第十九條誠實嚴謹地與他人合作。耐心誠懇地對待學術批評和質疑。

第二十條介紹、評價研究成果時😍,應遵循客觀✸、公正💇🏽‍♀️、全面、準確的原則⏰,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評價和論證👩‍🦱;不故意誇大或貶低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二十一條學術履歷的撰寫要客觀、準確地評價所受教育經歷和學術成就🔫。在履歷中應該寫明自己獲得的各種學位的時間👼🏼,如果還未獲得的學位,可註明預計獲得的時間🤟。介紹在國外的學習、研究經歷時,中英文表述應當一致🙇🏻‍♀️。

第二十二條在列出發表的學術專著時,應該清楚地寫明自己的貢獻。如果自己只是專著的主編📕,應註明“編”或“Ed.”🧛🏽‍♂️,如果自己只是參與寫作專著中的某個章節🧑‍🦰,也應該註明該章節🧑🏽‍🎓。

第二十三條需要列舉自己作為合署作者的論著時應該保留論著原有的排名順序👨🏽‍🔬,不應該為了突出自己而改變原論著的排名順序。采用黑體字或畫線的方式讓自己的名字突出則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論文的合署作者人數較多時😐,不能全部列出😬,可在列出的最後一名作者後面註明“等”或“etc.”,讓讀者清楚地知道後面還有其他作者未列出來。

第二十四條任課老師或導師可在上述基本學術誠信規範的基礎上,根據課程或學科專業特點🧄,提出更為具體的或更高的要求,並提前告知研究生💦。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第二十五條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原則上應認定為學術不端🫸🏿:

(一)侵占🏋🏿‍♀️、抄襲、剽竊他人作業、論文🌊、報告💘、程序和研究數據等成果;允許或協助他人侵占🖐🏻、抄襲、剽竊自己或他人作業、論文、報告、程序和研究數據等成果;請他人代寫或代他人撰寫作業、論文、報告、程序等🕴🏻;購買作業、論文、報告、程序📈、研究數據等作為自己的成果。

(二)代他人簽到,冒名頂替他人上課或參加學校要求的其他培養環節🕹🪥。

(三)在考試中采用抄襲或拷貝等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請他人𓀑、替他人參加考試☣️;偷竊試卷或采用其他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者;使用通訊設備或網絡手段作弊,組織或參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等。

(四)篡改⇨、偽造自己或他人的原始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和研究成果等;隱瞞不利數據用於偽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在接受必要的調查時無法提供原始試驗記錄😅;未經嚴格論證主觀臆造學術結論等𓀒。

(五)直接引用他人成果、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而未標明出處或論文雷同率(包括與直接翻譯的成果比對)偏高☝️。

(六)在未做貢獻的科研成果中署名🙇‍♂️𓀉,署名位置高於實際貢獻,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員,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屬其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標註資助基金項目等🧞‍♀️。

(七)重復發表或變相重復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發表後又譯成外文發表、一項成果以多篇論文分散發表而文章相互重疊🎀,以論文形式發表後又不加改動以書的章節形式發表等。自己照抄或部分襲用自己已發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參考文獻👨‍🌾。

(八)未經導師或項目負責人許可,將集體研究成果私自發表或故意透露或故意藏匿、隱瞞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學發現。

(九)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將保密事項對外泄露。如未經學校允許,盜用、販賣🧑🏽‍🚒👨🏼、擅自傳播或轉讓自己或他人的發明🙋🏽‍♀️、科技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

(十)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

(十一)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歷、學術成果;采取偽造或塗改等手段製作推薦信、鑒定意見、評閱意見👐🏿📦、成績單、證書等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證明材料;采用不正當手段幹預並影響學業成績與各種獎勵的評定,幹預論文評閱🤸🏼、答辯或學位授予等🙍🏽‍♀️。

(十二)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懲戒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研究生被認定為學術不端的行為,視情節、後果及本人態度👩🏻‍🦯‍➡️,參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理或處分等🧍‍♀️。

(一)學業處理包括作業🌒、論文或課程成績以“0”分或F計;延緩或取消畢業(論文)設計、開題、轉博🦄、中期👩‍🚒、答辯等♞;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取消獎助學金、取消相關獎項或榮譽稱號等🚉🏋️‍♂️。

(二)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開題、中期檢查、預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盲審與評閱🌠、答辯等全過程進行質量監控🧰。在論文工作過程中👨‍🦲💵,任何環節不通過🤳🏽,將根據學校相關規章製度延緩論文審查進度,延期答辯🗻。對於出現學術不端行為,將嚴格按照學校相關規章製度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退學處理。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

(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使國家學校遭受重大損失而觸犯法律的👬🏼,學校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於較輕情節的學術不端行為,要求違規者本人進行書面檢查,由所在恒达或研究生處給予口頭提醒和警告🈵;屢教不改者🕯,由上述相應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對於較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如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程序等情節較嚴重的💁🏻;在考試中采用抄襲或拷貝等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情節較嚴重的👮🏽‍♂️💧;論文的文獻綜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標註其來源;公開發表的論文中的實驗數據和結果無重復性;在未參加相關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經項目負責人許可,將集體研究成果私自發表或故意藏匿、隱瞞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學發現等),視情節可給予延緩答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於重大的學術不端行為(如由他人參加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公開發表的研究論文的核心部分或學位論文的重要章節大篇幅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蓄意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研究結果、引用資料、學歷、證書🤽🏼‍♂️👩🏽‍🎓、鑒定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撰寫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購買或出售學術論文或學位論文),視情節可給予開除學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3年內不再接受其任何學位申請)🧑‍🦼、撤銷所授學位🐐、註銷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等處分。對於使用各種方法在提交的學位論文上進行處理🤼、故意逃避查重的,一經發現,該研究生答辯結果無效,取消學位申請資格,作退學處理💿,且不能取得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已結束學業並離校後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恒达👠、學校校學術委員會調查認定事實後,將根據問題的具體情況和嚴重程度👩🏻‍⚖️,通報其所在單位,直至撤消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成績、獎勵♡𓀋、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等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研究生違反學術誠信規範,涉及指導教師或其他教職工的,除了對研究生處罰外,視指導教師負有責任的大小,可給予通報批評、停招研究生、撤銷導師資格,直至給予行政處分和建議學校撤銷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研究生違反學術誠信規範,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將責成違規者公開解釋和道歉🕵️‍♂️。對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發表的取消出版發表,已出版發表的由學校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曾受學術不端行為影響🧕🏽。對於利用違反學術誠信行為而獲得的不當榮譽和利益,學校將報告相關的榮譽評審頒發機關、學術機構🦠、經費來源機構或項目(課題)組▫️,建議予以撤銷或追回。對於證實有虛構數據或抄襲、剽竊內容的著作💹、論文等成果,將通報相應的出版機構或期刊編輯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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