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2)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3)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4)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5)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6)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