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滬財教〔2014〕37號
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
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方高等學校:
現將《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教委印發的《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試行)》(滬財教〔2008〕5號)、《關於調整本市政府類獎助學金分配和下達辦法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78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4年8月12日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發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
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35號)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本市所屬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突出。
第三章 名 額 分 配
第六條 各高校國家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分配原則為🔉🪷:以國家下達本市本、專科生獎勵名額為基礎,按各校本🔔、專科生人數占全市本🧕🏻、專科生總人數的比例計算確定🍢;在分配名額時,適當向辦學水平較高以及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傾斜。
第七條 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國家獎學金名額☝🏼。
第四章 評 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再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
第十條 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將評審結果報市教委審核、匯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各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四條 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單位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的民辦高校(含獨立恒达),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各民辦高校的名額分配原則依照公辦高校執行😿。
第十六條 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納入本細則一並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